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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6日 不可貪婪


「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」(出20:17)

「我並不是因缺乏說這話;我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,這是我已經學會了。」(腓4:12)

這是十誡中的最後一條,禁止人貪戀一些屬於別人的人或物件。第一至九條誡命都是禁止人向其他人作出一些行動,犯罪的人若被查出,便遭控訴。不過第十誡卻是有關自己的心,內心的思想、慾望等都是律法無法駕馭的範疇,世上也沒有任何法律,懲治想偷竊而沒有行動的人,所以,這誡命所講的,就是規管你心靈的重要性;況且,神就是大法官,連潛藏於我們心靈深處的意念,祂都知曉。

究竟什麼是貪戀?希伯來文的意思是「喜歡、悅人、羨慕」等,都是中性、也是人與生俱來的,但當越過規矩、或不正當地使用時,就是違背了神的誡命了。所以當我們從一個「喜歡」的念頭、轉移至佔有,甚至看見別人擁有自己想要的東西、而自已又無法得到時所滋生的嫉妒和憎恨時,這已經是得罪神了。

想想聖經也有很多例子:大衛貪戀烏利亞的妻子,結果犯姦淫和殺人罪 (撒下11);亞哈貪戀拿伯的葡萄園,設下假見證陷害亞伯,搶奪亞伯的葡萄園 (王上21);基哈西貪戀乃縵的禮物,長了大麻瘋 (王下5)等。我們或者會認為我們不至那麼猖狂吧,可是我們日常生活中,或多或少,總會為著人有我無的東西而感不悅,落在試探引誘之中也不自覺。

因此,這誡命的消概方面,是禁止貪念,而積極方面,聖經教導我們要知足,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;因為我們沒有帶什麼到世上來,也不能帶什麼去。只要有衣有食,就當知足。」(提後6:6-8)。知足當然是看見我手上所有的,更重要的,是將主常擺在我面前,以祂成為我唯一的滿足。

十條誡命之間都是互相緊扣的,十誡的原則是愛,耶和華愛以色列人,並呼召他們進入神的愛裡,並同時學習也愛神。很多時候,我們會問怎樣去愛神,十誡不是已經說明一切了嗎,而且耶穌亦已將「第一和最大的誡命」(太22:37,38;根據申6:5) 清楚表達,為我們指示明確的方向,使人在其中經歷神的愛、和回應祂的愛。

默想:我最貪戀的是什麼,是人、是物質,他們 / 它們好像比神更重要,這讓我認識到自己的那方面。

祈禱:主啊,我一直致力約束我的行為,但卻約束不了我的心,求祢讓我認定祢是我唯一的滿足。阿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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